何海龙 律师
过去三年,我曾在三个民事诉讼案件中遇到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故意做虚假陈述的情形,其中一个案件,对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金额达到150万元。为揭露对方的虚假陈述,我方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收集、整理反驳证据;同时,也一再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对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虚假陈述的目的未能得呈,但我方要求追究对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法律责任的目的也未能获得实现。
2022年12月19日,在裁判文书网中共有112930144篇法律文书,以“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罪”作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如下表:
从裁判文书网,搜索到下列两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参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判刑:
我们在立案时,通常都会被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其中载明:“三、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四、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等一切诉讼活动中不出现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隐匿证据、诉讼欺诈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如若违反上述情形,本人自愿承担诉讼不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及刑事处罚等)。”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至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就伪证、虚假诉讼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2010年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就打击虚假诉讼也已作出许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对于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也作出详细的规定,例如:
尽管已经有了详尽的法律规定,为何仍旧不断出现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情形呢?甚至个别外省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极为嚣张,毫无顾忌!我认为,原因应该是追责程序难以启动,追责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威涉不法分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