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航 律师
1案情介绍
原告:该非婚生外孙子
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原告身份为非婚生外孙子,根据其户籍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原告只有全额股的10%份额。原告认为其为该村村民,将其股权份额限制为10%严重不公平,对此将本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司法判决来维护其缺失的90%份额的权利。
2争议焦点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否通过民主程序表决限制非婚生的外孙子女的股权份额?
3法院判决
本起纠纷经过一审、二审(现处于再审阶段),结果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法院并未见到《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中限制原告股权份额的内容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及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形,也未见《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表决、通过及实行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4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起纠纷虽然原告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本律师仍认为本起纠纷的结果有希望在再审阶段得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