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龙 律师
2020年7月,我作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向两个被告提出了几个问题,由此而获得许多重要信息,并据此要求两个被告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适用法律法规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至今已有将近3年,法院仍未作出一审判决。
我的感觉是,相较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安全生产法》是非常谨慎和保守的。2022年12月19日,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损害赔偿”等作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的结果,就已明显展示这一点:
下表所列的33份判决书中,法院裁判引用的法律中,虽然提及到了《安全生产法》,但往往也同时引用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
上述判决书引用的《安全生产法》条文最多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共有22篇)、其次是第一百一十一条(16篇)、第四十六条(4篇),如下表: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广泛适用,而过于谨慎,显然不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