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浙0281破9号
2023年5月31日,本院根据冯亚飞、应杉杉、周叶超的申请,裁定受理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担任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号东轩大厦10楼,邮编:315100,联系人: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组联系人李维航,电话:158057492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申报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7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二0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