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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亏损可否起诉银行?

浏览次数:121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4/10/8    

孔晓冬 律师


在“去刚性兑付”的今天,即便是银行,也不能再给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了。我们都知道,银行里面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有自己银行发行的,有帮别的机构代销的。有很多理财产品到期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率,更有甚者本金出现了严重的亏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倘若我们在银行购买的产品出现了亏损,我们有权去起诉银行进行维权吗?我们来看下具体的案例。

原告姚某在被告中信银行某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工作人员多次向原告推介“资产投资管理计划6号”并声称该产品历史业绩优异,是海外配置重磅产品。在其极力的推荐下,姚某购买了该产品180万元,认购费18000元,合计支出1818000元。产品购置后,始终处于亏损状态,姚某多次询问被告理财顾问,对方始终建议不要赎回,继续持有。20年,姚某赎回该产品,仅收到款项177.6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理财本金、可得利息合计325958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在购置前,进行了投资风险评测,且评定的风险等级属于“积极型投资者”被告向原告推荐的产品并无不妥。且经查明该工作人员具备银行理财推介资质,其推介的产品与原告的风险评测相适应,银行并无违反适当性义务。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此类案件作为投资者一定会败诉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关键就是看金融机构有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所谓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评测和分类;二是向金融消费者告知说明基金的产品内容、明示产品风险情况,说明告知义务;三是将适当的产品推介、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舒某诉中国银行一案中,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0月份到中行濮阳分行办理业务,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某接待了舒某并极力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在李某的劝说下,舒某同意在濮阳分行购买理财产品,并在李某的指挥下由李某本人使用舒某手机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共计320万元,然而到2018年初,这些理财合计亏损了27万余元,到2018年1月10日、4月12日、11月28日,舒某先后将上述基金产品进行了赎回,共损失本金56.8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中行濮阳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舒某经济损失568822.71元及利息。银行不服诉至二审,审理后查明李某在向其推介理财产品时没有向其详细介绍过产品的风险等级、类型等,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舒某发现无法承受亏损要求赎回产品时,中行濮阳分行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建议舒某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导致其遭受更大经济损失。同时,在购买上述涉案基金时,虽然是使用手机购买,但舒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谈话记录等证据显示,这些产品由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某推介,并代舒某在其手机上购买完成。最终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故而,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最终能否获赔的关键在于银行在推介的过程中有没有将产品风险告知到位,严格按照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评级推荐相适应的产品。在“去刚兑”的今天,各种投资种类都主张投资者“风险自担”;机构的责任主要是“明示”、“告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所以,作为我们投资者,建议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弄清楚这个产品的风险点到底在哪里。一定要对自己购买的产品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能糊里糊涂地签了字,然后把希望都寄托在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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