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通知书 |
浏览次数:179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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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债权人 : 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浙029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作为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能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分配的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人应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按照须知要求进行债权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债权申报须知》主要包括(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1、债权申报文本 2、债权申报注意事项 3、债权申报表填表说明 4、债权申报时间地点 三、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28日9 时 00 分在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创苑路98号智慧园C8号楼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宁波高新区聿润魔声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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