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 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因张某做生意,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将其名下多张信用卡交给张某使用。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张某持有王某名下浦发银行信用卡额度4万,民生银行信用卡额度3万,兴业银行信用卡额度1万,广发银行信用卡额度2.2万,以上信用卡归还王某时为空卡,额度已用尽。
2021年4月22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本人张某因生活中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陆续向王某借款(通过信用卡方式)共计102000元,特立此据。借款人:张某”。该借条出具后张某未能偿还王某“借款”,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定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将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出借给张某使用的方式向张某出借款项,相当于将其信用卡内信用额度套现后向张某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故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应返还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返还借款102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
信用卡的转借一般发生在家人、恋人、朋友、同学、同事之间,群众往往碍于情面将信用卡出借,但后期却为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除了引发民事纠纷外,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后,可能在个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进行走账,从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不要转借、出租、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