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夏毅律师代理的金雷鸣上诉徐素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前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金雷鸣不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07年6月14日,原审被告邵亚芬因家里急需资金向原审原告徐素姣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审被告邵亚芬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就拒不归还借款及利息。徐素姣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雷鸣与邵亚芬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2007年6月14日,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金雷鸣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亚芬向徐素姣借款10万元属实,而邵亚芬与金雷鸣虽于2008年8月26日登记离婚,但是借款时仍是夫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徐素姣的主张,判决金雷鸣与邵亚芬共同归还徐素姣本金及利息。金雷鸣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邵亚芬的个人债务还是其与金雷鸣的夫妻共同债务。
承接该上诉案的本所夏毅律师认为,从表面来看,邵亚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里急需的名义向徐素姣借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其一,徐素姣明知金雷鸣与邵亚芬自2003年即开始分居至今,且上诉人自2003年至今从未增添过一样像样的家具或其他值钱的东西,所以徐素姣称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之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邵亚芬所借款项应为其个人所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二,徐素姣与邵亚芬系姨娘与外甥女的关系,鉴于利害关系,借条的证明力存在很大的问题,且一审法院在金雷鸣根本没有对借条真实性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借条有效,更显荒诞不经。其三,一审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的过程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因此应当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付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其负债原因、去向等因素,正确界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本案中邵亚芬所借的10万元,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该借款属于大额债务,明显超过了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徐素姣作为邵亚芬关系较近的亲属及出借人,主观上应当对该借款的原因、去向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其未能证明金雷鸣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后对债务予以了追认,也未能证明该借款邵亚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故本案的10万元借款应属于邵亚芬个人债务。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象山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原审被告邵亚芬返还被上诉人徐素姣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驳回徐素姣的其他诉讼请求。